各縣(市)區、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用人單位:
為建立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提高工傷待遇水平,減輕用人單位負擔,減少勞動爭議,促進社會和諧,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長春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9月10日
長春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提高工傷待遇水平,減輕用人單位負擔,強化工傷調查,減少勞動爭議,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綱要》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工傷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基礎上,按照自愿原則,為全體參保職工投保的商業保險。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后,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約定支付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長春市行政區域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均可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第四條 補充工傷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辦理,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投保人,商業保險公司為保險人,補充工傷保險相關手續由投保人辦理。
第五條 補充工傷保險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單位自愿、注重公益”的原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制定招標文件,并通過政府招標的形式確定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共保的方式承辦補充工傷保險業務。
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與保險人簽訂補充工傷保險承辦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強化對保險人的合同約束,維護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充足的資金支撐和優良的商業信譽,能夠保證按時足額賠付;能夠建立研發工傷補充保險網絡辦理系統并及時予以改進;在國內各城市具有完整的查勘網絡,能夠滿足統籌地區內外的查勘工作;具有較強的事故查勘能力,能夠配備與工傷調查相適應的事故查勘車輛和查勘人員;具有一定的工傷保險業務承辦經驗和理論研究與精算能力,能夠為工傷補充保險的長期發展制訂科學合理的規劃。
第二章 參保繳費
第八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 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補充工傷保險合同,投保人按實名制辦理補充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繳費時間為每月繳納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同時繳納補充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補充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等級分類確定,具體繳費標準為:一、二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4元;三、四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8元;五、六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12元;七、八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16元。
按建設項目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為工程總造價的0.3‰。
第十一條 保險人應實行浮動費率政策,對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工傷事故發生率低、費用支出少的用人單位給予適當優惠,具體辦法在補充工傷保險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保險人在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窗口,方便用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條 享受補充工傷保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㈠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參加了工傷保險,并且無欠繳工傷保險費;
㈡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參加了補充工傷保險,并且無欠繳補充工傷保險費;
㈢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㈣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了勞動能力等級鑒定。
第十四條 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㈠工亡補償金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亡(或視同工亡),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由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工亡職工近親屬10萬元工亡補償金。
㈡生活護理補償金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生活護理的,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按照護理等級,由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補償金。具體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萬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6萬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萬元。
㈢傷殘補償金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由補充工傷保險一次性支付給用人單位和職工傷殘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支付給工傷職工的傷殘補償金標準:一級傷殘4.5萬元;二級傷殘4萬元;三級傷殘3.5萬元;四級傷殘3萬元;五級傷殘1.2萬元;六級傷殘1萬元;七級傷殘0.5萬元;八級傷殘0.4萬元;九級傷殘0.3萬元;十級傷殘0.2萬元。
支付給用人單位的傷殘補償金標準:一級傷殘4.5萬元;二級傷殘4萬元;三級傷殘3.5萬元;四級傷殘3萬元;五級傷殘2.8萬元;六級傷殘2.6萬元;七級傷殘1.3萬元;八級傷殘1萬元;九級傷殘0.7萬元;十級傷殘0.6萬元。
支付給用人單位的傷殘補償金用于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工傷職工支付的各項工傷待遇,支付后仍有結余的,其結余部分必須全部給付工傷職工。
第十五條 補充工傷保險理賠由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核符合待遇支付條件的,保險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待遇支付手續。保險人要提供高效服務,優化經辦流程,方便、快捷支付相關待遇。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補充工傷保險工作開展情況,適時調整補充工傷保險繳費標準和待遇支付標準,切實保障參保單位和職工權益。
第十七條 保險人應加強補充工傷保險規范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保險人違反協議規定或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其承保資格,并按程序重新確定補充工傷保險承保公司。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職工與保險人因補充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支付等發生爭議時,按照雙方簽訂的補充工傷保險合同約定和商業保險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待遇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試行。